2023年第一案:台湾地区法院供认新加坡世界判定中心判定

发布时间:2023-12-21 03:04:11 来源:产品中心

       

  2023年5月8日,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作出111年仲许字第2号民事判定,对新加坡世界判定中心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的编号2022年第66号判定判定准予供认。本案是2023年年度台湾地区法院第一次供认新加坡世界判定中心判定。本案判定触及简明准则的了解、视频会议开庭对当事人听审权及陈说权的保证、律师费计入判定费用是否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等问题,具有必定参考价值。

  2016年3月13日Z公司以美金185万元向H公司购买A2等级铝复合板出产线设备,并签定生意契约。契约第18条约好,与生意契约或其实行有关的悉数争议,两边洽谈不成时,应将案子提交新加坡世界判定中心判定。两边因契约实行发生争议洽谈未果,Z公司遂向新加坡世界判定中心提起判定,判定庭作出编号2022年第66号判定判定判定,非必须H公司未能供给约好质量的出产线设备,判命H公司应给付危害赔偿及担负判定相关联的费用。判定判定作出后,H公司仅缴付50%之判定费及本钱给新加坡世界判定中心,其他均未给付。Z公司遂向台湾地区士林地方法院请求供认与实行上述判定判定。

  1、台湾地区与新加坡之间未签署双边协定,亦无一起参加相关世界条约,且台湾地区并非新加坡外国判定简明实行法所供认之管辖区,Z公司请求供认缺少法令根据。

  2、案涉判定判定违背台湾地区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公共秩序或仁慈习俗,应驳回请求:

  (1)生意契约并无约好任何关于铝复合板之抗拉强度、厚度及外表质量等规范,判定程序中亦未协议以TS 13777或TSI 300K为拉力测验规范,判定条款明订以契约实行所生争议为判定协议之规模,而判定判定以H公司之出产线无法出产有足够抗拉强度之A2复合板为由,判定其败诉,已跨越判定协议之规模。

  (2)判定书内未记载Z公司法定署理人之名字,且无材料供认Z公司是不是符合法令委任律师进行判定程序,如供认则违背台湾之公共秩序或仁慈习俗。

  (3)Z公司未提出根据证明危害赔偿金额怎么核算,判定判定草率予以非必须,又未说明所根据之现实根据及法令准则。

  (4)判定判定无视H公司所提之根据,任意非必须危害赔偿金额,构成未依根据非必须现实之严重过错;判定程序未给予H公司就危害赔偿争点充沛陈说定见之时机,违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矩,亦违背新加坡世界判定法第24条(b)项规矩之天然正义准则,能够为短缺正当程序及判定程序违背判定地法。

  (5)台湾法令规矩律师酬金不得作为诉讼费用之一部份。判定判定将律师费计入判定费用而令H公司担负,亦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与道德观念。

  1、台湾地区判定法第49条第2项规矩的简明准则的了解:该简明准则并非要求外国须先供认台湾判定判定,台湾地区方可供认该外国之判定判定。司法上之彼此供认,与世界法上或政治上之供认不同,司法上之供认根据世界间司法权彼此尊重及礼让之准则,只需外王法院已有具体供认台湾地区判定之现实存在,或客观上可等待其将来供认台湾地区法院判定,即可非必须彼此供认。准此,纵使新加坡现在未与台湾地区签署双边协定,亦无一起参加相关世界条约,且台湾地区非属新加坡外国判定简明实行法所供认之辖区,然客观上尚非不行等待新加坡将来根据简明准则,对台湾地区判定判别为供认及实行,H公司的抗辩就司法上之简明准则有所误解,不予采用。

  2、判定针对H公司是否已实行生意契约之约好责任,经两边同意适用新加坡《货品出售法》(SGA)并依SGA第14节关于质量或适用性的隐含条款的规矩,就两边的根据材料非必须后得出结论,并非就判定协议约好规模以外之事项而作成,不存在跨越判定协议规模的状况。

  3、Z公司判定程序之署理人为Egemen Egemenoglu、Akin Aloitepe及Irem Pelen,应可揣度Z公司已依判定规矩合法委任署理人参加判定程序,判定判定纵未记载Z公司法定署理人名字,亦不影响合法署理人参加判定程序之效能,且此未触及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公民道德观念,并无背于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仁慈习俗。

  4、判定判定在理由部分中具体记载其理由及根据,至于Z公司有无提出根据证明各项危害项目金额怎么核算,危害是否的确发生等状况,归于实体审理规模,非本案检查程序规模。

  5、判定判定根据根据取舍所为之心证及非必须,乃系判定员非必须现实及适用法令之职权,并非本案检查程序规模。而就H公司陈说定见之时机部分,依判定第13至42点判定程序通过之可知,已给予H公司充沛陈说定见之时机,H公司亦有提交关于判定告诉之辩论,且判定期间正处于COVID-19大盛行与游览约束存在之状况下,判定庭乃运用视讯会议进行听证程序,两边均一直参加并提出书状及根据材料,就H公司听审权及陈说权之保证,并无失当之处。

  6、各国诉讼就律师费用是否当然包含于诉讼费用中,规矩亦不彻底相同。根据世界彼此尊重,自不该仅因外国就诉讼费用构成之内容与台湾地区有若干差异,即以公序为理由排挤外国确认判定。判定费用包含判定庭的酬劳及开支以及紧迫判定员的酬劳及开支、新仲的管理费及开支以及判定庭指定专家的费用,以及判定庭需求其他合理的帮忙发生的费用;在判定书中,判定庭有权指令一方当事人承当另一方当事人的悉数或许部分的律师费或许其他相关联的费用。新加坡判定规矩第35.2条、第37条别离加以明确规矩,能够以为判定判定关于判定费用之分管决议部分系属判定庭职权。又依生意契约18条规矩:判定费用由败诉方承当,终究判定H公司应付出Z公司判定费用(含律师酬金)乃系适用外王法即新加坡判定规矩为准据法之成果,不该因判定就判定费用构成之内容与台湾地区诉讼费用担负有若干差异,即以公序为由排挤该判定判定。

  台湾地区并未参加《纽约条约》,2022年12月13日闻名世界判定专家Gary Born在Kluwer Arbitration Blog撰文,提出我国台湾地区参加《纽约条约》的问题(对其态度不表附和,感兴趣者可见:

  依照台湾地区判定法第47条、第48条第1、2项的规矩,在台湾地区外作成之判定判定或在台湾地区内依外王法令作成之判定判定,归于外国判定判定判定。外国判定判定经请求法院判定供认后,于当事人世与法院之确认判定有同一效能,并得为实行名义。请求供认外国判定判定,应向法院提出请求书,并附具下列文件︰一、判定判定之正本或经认证之副本。二、判定协议之本来或经认证之副本。三、判定判定适用外国判定法规、外国判定安排判定规矩或世界安排判定规矩者,其全文。前项文件以外文作成者,应提出中文译著。依照台湾地区判定法第52条的规矩,请求供认与实行外国判定判定程序归于非诉程序,适用非讼事件法,非讼事件法未规矩者,准用民事诉讼法。法院所为判定仅须依非讼事件程序检查外国判定判定是不是具有形式上之要件,实体问题不在检查规模。

  (3)判定地国或判定所适用之判定法所属国关于台湾地区之判定判定不予供认的。

  (2)判定协议,依当事人所约好之法令为无效;未约好时,依判定地法为无效者。

  (3)当事人之一方,就判定员之选定或判定程序应告诉之事项未受恰当告诉,或有其他情事足认判定短缺正当程序者。

  (4)判定判定与判定协议标的之争议无关,或跨越判定协议之规模者。但除掉该部分亦可建立者,其他部分,不在此限。

  (5)判定庭之安排或判定程序违背当事人之约好;当事人无约好时,违背判定地法者。

  本案判定触及简明准则的了解,特别是采用了推定简明的非必须,与大陆法院的最新做法共同。关于律师费计入判定费用是否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法院以为判定判定费用含律师酬金系适用外国准据法之成果,不该因判定费用构成之内容与台湾地区有若干差异,即非必须违背公共秩序。本案还触及视频开庭对当事人听审权及陈说权的保证问题等,具有必定参考价值。可拜见:

  戴萍博士 采安高档法令顾问。世界法学博士。专善于协助客户处理世界和国内判定胶葛和诉讼胶葛,现在担任我国世界经济贸易判定委员会、上海判定委员会、南京判定委员会、沈阳判定委员会、营口判定委员会的判定员。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